政策解读
一、本通知制定的背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2号)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本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函[2018]138号和晋煤办明电[2018] 3号文件规定)。按照要求共有22座央企和6座同煤集团煤矿应由市级直接监管。平朔集团所属7座煤矿已由市级直接监管(朔政办函[2020]28号),还应直接监管其它21座煤矿,但由于市级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五人监管小组”人员严重不足,监管层级缺失,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为了能对煤矿实施有效监管,充分利用多年来县级已有的监管力量,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采取“市、县共管、各负其责”联合监管的方式。
二、本通知制定的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
类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 22号)。
2、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精神。
三、本通知的具体内容
(一)实施共同直接监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平朔集团以外的中央企业所属15座煤矿和同煤集团所属6座煤矿及附属洗(选)煤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21座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与市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平朔集团以外的中央企业所属15座煤矿和同煤集团所属6座煤矿及附属洗(选)煤厂。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对上述21座煤矿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二)共同直接监管职责
1.落实挂牌责任。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监管
部门相关领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定期对所挂牌
煤矿开展督查指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挂牌责任
人因人事、职责分工调整发生变化的,由新任职人员自动履
行挂牌责任。
2.落实日常监管。县(市、区)级政府负责配备煤矿安
全监管“五人小组”,实施市、县(市、区)共管,强化监
管力量,最大限度发挥“五人小组”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将21座煤矿与其他县(市、区)级监管煤矿同样纳入日常
安全监管范围,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三)市级监管职责
1.批准复产复建。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朔安办发[2019] 39号)有关规定,县(市、区)级初验上报申请后,由市应急局分类办理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属于政府验收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批准恢复生产建设,属于部门验收的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批准恢复生产建设。
2.重点监管执法。市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全市煤矿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要求重点对21座煤矿实施分类安全监管,特殊情况下另行安排。
3.部门重点监管。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21座煤矿的重点监管。
(四)县(市、区)级监管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负责21座煤矿应急救援管理、事故和隐患举报调查、火工品用量审核、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开展执法检查。将21座煤矿纳入县(市、区)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安全检查,落实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及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部门日常监管。相关县(市、区)级应急、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21座煤矿的日常监管。